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质监局
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处罚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