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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发、年检、注销手续的处罚
 

《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对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发、年检、注销手续的组织机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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