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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权的处罚
 

 《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代码证的颁证、变更、补发、换证、年检、注销等事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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