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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予以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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