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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予以封存
 

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第五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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