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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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