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质监局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