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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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