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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车用气瓶充装许可除外)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001-2006)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河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河南省境内《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豫质监办字【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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