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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26         信息来源: 腰店镇人民政府       编辑人: 腰店镇人民政府

 

  1.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人社部发〔2015〕11号、豫人社医疗〔2015〕8号、9号文件精神,为了确保我市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工作顺利展开,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上级要求,2016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居民人数的95%以上,参保人数应达到96000人。

二、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和待遇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幼儿园、职业高中、大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保。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中小学生可按学籍也应参加居民医保。

2.本市城镇被征地失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依法破产企业居民也应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

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正常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70元,其中个人缴纳90元,财政补助380元(邓州市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114元,中央财政补助216元)。

2.非学生和儿童的正常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财政补助380元(邓州市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114元,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破产关闭企业居民个人缴费160元,财政补助400元(邓州市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114元,国家财政补助216元。)

3.低保对象。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70元,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410元(邓州市财政补助75元,省级财政补助114元,中央财政补助216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5元)。18岁以上低保对象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460元(邓州市财政补助100元,省级财政补助114元,中央财政补助216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30元)

4.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18岁以下重度残疾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70元(邓州市财政补助135元,省级财政补助114元,中央财政补助216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5元)。18岁以上重度残疾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60元(邓州市财政补助200元,省级财政补助114元,中央财政补助216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30元)。

(三)待遇

1.起付线、支付比例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豫人社医疗〔2014〕1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它待遇按照《邓州市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邓政办〔2013〕65号)文件标准执行;

2.参保人员划入个人门诊账户50元。

3.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连续参保六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4.大额医疗保险根据豫人社医疗〔2015〕8号文件执行。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报销,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

5.大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将医保个人门诊账户退回本人。

6.重症慢性病及其它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工作要求

我市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从2015年9月开始,11月30日完成筹资任务。各乡镇街区、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居民参保登记、保费征缴、信息录入、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医保中心。城镇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单位要认真负责,责任到人,按时完成目标任务。从2015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由市政府督查室对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发动不力、进度缓慢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以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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