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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幼儿园的基本程序和审批程序

信息索引号: NGZC-0916-2015-00001 发布日期: 2015-07-29 录入人员: zczwgk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程序和审批程序

事项名称: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程序和审批程序
 
受理机构: 市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事项申办条件:
 1.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或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2.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校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育员应当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4.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的经费来源。
 
办理流程:
 1.国家试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2.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3.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五年制大专3600元/年,其它师范类专业2100元/年(豫价费{1998}051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邓州市新华路中段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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