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定
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界定,是立法机关根据公共利益所需要的信访秩序运用法律法规来规定的。正常上访就是合法的,非正常上访就是违法的。非正常上访的表现是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不作为而信访人作为,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应作为而信访人不作为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下列行为表现应属于非正常上访现象: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到有关有权处理机关的本级或者上级机关提出,而信访人故意越过有处理权的本级或上级机关上访的行为;(《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六条)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故意到非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的行为;(《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八条)
3、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如果信访人通过告知,不推选代表的行为;(《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八条)
4、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听告知故意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行为;(《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六条)
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和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行为;(《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
6、信访人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的行为;(《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
7、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
8、信访人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
9、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九条)
10、信访人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法》、《游行示威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