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王聚才 男汉族地址:邓州市桑庄镇 联系电话:15036220000
被告: 邓州市卫生局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时间内答复原告的政务公开申请违法
2、责令被告限期对原告的政务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事实和理由:
原告由于生活需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告申请公开: 1、一个儿童出生到6岁前应该注射哪些疫苗?哪些是需要收费的?哪些是免费的?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是什么?收费依据又是什么?2、哪些疫苗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属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需要收费吗?下乡到村注射的医务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什么资格条件,他们需要收取注射手续费、材料费等费用吗,如果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是什么,收费依据是什么3、下乡到村为儿童注射疫苗,是否应主动出示该医务人员所具备的资格证,如果是老百姓自费为儿童的注射疫苗,是否应主动给老百姓开具收费发票4、由河南省卫生厅印制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接种记录中的各项栏是否都应有医务人员主动填写(比如:疫苗批号、接种单位、医生签章等)。详见附件:经在邮局查询被告与2009年11月11日收到原告的申请。
原告认为: 被告作为国家机关,有义务公开政务信息,有义务接受包括原告在内的人民的监督,应该无条件受理原告之申请,至于哪些是不予公开的内容,应该在受理之后,说明不公开的理由。公开的内容被告可以依法取舍、选择,但是无理由拒绝原告的申请行为是不合法的,也是违反宪法之规定的。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妨碍了原告作为公民行使监督权和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规定,"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原告作为人民群众中的一份子,想了解政府部门的信息,也为了进一步明确原告的知情权,本着"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精神,"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被告应向原告公开答复告知。然而,被告的行为并未符合党的宗旨。被告的服务意识还相当淡薄。
原告认为:被告在接到申请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之原告,被告对原告所请求事项没有任何形式的答复,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支持原告的复议请求,确认其违法并依法责令其答复告知.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请求依法审查并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聚才
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法院认为:上诉人向法庭递交邮政部门的查询回复单无法确切证明其向被上诉人提出的是政务公开申请,也缺乏被上诉人签收的有效内容,属于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令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审判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上诉人认为,从证据效力的角度分析,邮局出具的收据,虽不是证明上诉人的邮寄内容的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但这种间接证据具有推定的证明力。所谓推定的证明力,是指首先承认它是真实的,但同时允许另外一方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它。如果另一方向法庭举出了充足的证据,足以证明真实的事实与证据上的相反,这时就推翻了这个证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不出充分的证据,不能否定它的效力,法院就采纳它。这种证据只能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后果,只有在对方不能举证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才能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推定举证人的主张成立。所以证据链才能证明待证事实。
而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违背了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近距离原则。上诉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上诉人申请政务公开,表明上诉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正常情况下,邮件应可以到达被上诉人,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不能到达的法律后果。而且,从概率判断,通过邮局的回执查询被上诉人收到催收邮件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没有收到邮件的可能性并且是可以确定被上诉人己收到。如果对方不收或地址不对等各方面原因也会退件。况且根据邮局跟踪查询回执证明己凭对方收发章签收。如果被上诉人内部管理上有问题,那也是其内部事务混乱,也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另外,上诉人将邮件发出后,由被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作为该证据的持有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中的近距离原则,也应由其对邮件的内容负举证责任,而不能强求上诉人对由持有证据的内容进行举证。
综合以上几方面的理由,上诉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主张其通过邮寄向被上诉人申请政务公开,可以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应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该邮件的内容并非政务公开。如果被上诉人不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如果被上诉人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应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邮件内容为申请政务公开。实际上,只要上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即应认定有效。
另一方面,上诉人事前并没有和被上诉人有任何利害关系,仅仅是因为家里有小孩需要打疫苗,而乡一级的收费标准模糊等才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要求公开收费依据项目等,而被上诉人认为的是空信封还是其它内容上诉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这样做,况且其内部收发后其仍称找不到信。而一审法院却认为上诉人的证据无法确切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而如果依据一审法官的理解认识那么法院给我给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上诉人签收后不承认,那么是否送达回执无效?一审法院是否需要举证其给我送达的内容和事实呢?是否邮寄前还要录像跟踪邮件呢?而现在的存在的客观事实是上诉人再向被上诉人申请政务公开其收到后仍然称找不到邮件为由不予答复,不予理睬。实际上一审法院直接和间接的包庇和纵容被上诉人不依法行政。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依法改判。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聚才
2010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