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畜牧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邓州市、固始县、中牟县畜牧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推进我省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现将《畜牧法》关于畜禽标识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由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附件:畜禽标识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八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畜牧业 行政执法 畜禽标识△ 通知
附件:
畜禽标识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行政执法工作自2008年6月1日起,委托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切实履行好委托机关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