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办〔2012〕38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邓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邓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机制
实施办法
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准入、管理制度,根据《河南省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邓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暂行管理办法》(邓政[2011]49号)等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实施办法:
一、资格审查对象
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对象,包括:(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含租赁贴、实物配租配售);(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三)申请公共租赁房配租;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列入申请资格审查对象和范围。
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职责分工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并做好申请资格的审核等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制订申请人家庭收入认定办法,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婚姻状况进行初审,并负责复核确认。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缴税情况进行查询、认定。
市人社局以及市企业养老保险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退休金情况进行查询、认定。
市工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企业注册资金及个体经营户注册信息进行查询、认定。
市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和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认定。
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保障性住房联审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有异议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个人储蓄和贷款情况,以及个人股票、基金、期货持有情况进行查询,并由相关金融、证券机构提供证明。
三、审查方法和流程
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市政府适时调整颁布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标准和程序受理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并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含纸质和电子文档)等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到市人社局、企业养老保险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民政局、银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进行相关信息审查、认定。以上部门在十五日内完成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审查后,将认定意见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合格后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信息进行为期十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各类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四、审查标准
(一)廉租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1、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无注册信息登记;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地税局、国税局无缴税登记;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退休人员养老退休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存款总额不超过五万元;
6、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及婚姻状况与申报的廉租住房申请一致;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安车辆信息中无购车登记。
(二)经济适用住房
1、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注册资本金五万元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地税局、国税局纳税总额每月不超过三百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为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非农业户口,在公安车辆信息登记购车十万元以下;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存款总额三十万元以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退休人员养老退休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收入标准;
7、申请人婚姻状况与申报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一致。
(三)公共租赁房
1、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房条件;
2、申请人在邓州市房产档案信息中心无产权信息登记;
3、申请人婚姻状况与申报的公共租赁房申请一致。
五、组织机构
为确保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邓州市住房保障工作联审机制领导小组。
组 长:张国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宋全虎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成 员:陈志建 市纪委常委
张子涉 市房管中心副主任
暴建军 市银监办主任
张 芬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 晓 市国税局副局长
刘 创 市地税局副局长
赵香芝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庆元 市工商局副局长
贾德伟 市人社局副局长
王建军 市企业养老保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中心,张子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城乡建设 保障性住房 联合审查 实施办法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