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及商户、居民:
为了进一步增强居民环境卫生意识,彻底改变我镇的镇容镇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生活环境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125号)和(关于统一和加强农村集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邓政办(2000)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镇直各单位,街道两侧门店及各市场,固定摊位、镇区居民、临时摊点均应自觉缴纳卫生费。
二、卫生费征收按邓政[2002]14号文件和《都司镇人民政府关于手脚环境卫生管理服务费的通告》规定执行。
三、镇区内卫生费由市场卫生管理部门收取,其他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收取。
四、卫生费有征收单位上门收取。缴费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标准及时交纳。
五、卫生费征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取的费用全缴,用于镇环境卫生事业。
六、收费人员不得擅自超标准收费。超标准收费者居民商户有权拒绝交纳。
七、各单位和镇区居民对收费不服的行为有权及时反映,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都司镇人民政府
2012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