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12-12-25
【实施日期】2012-12-2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
【发文文号】发改外资[2012]4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开发区发展,2003—2007年国务院部署开展了清理整顿开发区工作,有效纠正了开发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初步解决了开发区过多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一律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以工业园区、产业园、集中区等名义违规设立开发区、随意圈占土地、扩大开发区面积、擅自出台优惠政策、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苗头和倾向。因此,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改。现就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改范围
本次清理整改的开发区是指各级政府设立、划定一定范围、有指定管理机构、进行土地集中连片开发和招商引资的各类开发区域。主要范围包括:
(一)已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且存在扩区、改变区位情况的开发区。
(二)未纳入《目录》,由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示范区等。
二、工作安排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加强对本地区开发区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开发区建康发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擅自批准各类开发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各类开发区逐一进行摸底调查,并将开发区信息按照附表格式进行汇总,于2013年2月28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区报送的开发区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汇总结果研究下一步意见。
联系电话:010—68501620,68502901,68501579(传真)
附件:XX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发区信息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发区信息汇总表
序号 开发区代码 开发区名称 地址 设立审批情况 管辖总面积 规划建设总面积 建成区面积
建成区用地结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未依法征收或转用使用的集体土地面积 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 管理机构类型 主体功能区划实施情况 主导产业 经济发展指标情况
设立时间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核准面积 工业用地面积 房地产用地面积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核准面积中不符合土规的面积 建成区中不符合土规的面积 规划建设面积中不符合土规的面积
工业企业数量 工业总产值 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 工业用地投资强度 税收收入
1
…
注:
1、开发区的“区中园”,不作为独立园区纳入清理审核(经国务院批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除外)。
2、“开发区代码”一栏,填写《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的代码,未列入目录的开发区不用填写。
3、“地址”填写开发区所在县(区、市)。开发区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区)的,填写开发区所在地级市。
4、如果开发区未经任何批准而设立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核准面积”填写“无”。
5、“设立审批情况”细分为三行,“设立时间”一栏,须分别填写开发区最初设立的时间、开发区清理整顿审核公告的时间、批准机关最近一次批准扩区或调整区位的时间。同时填写相应“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如果没有经过清理整顿审核,或没有发生过扩区、调整区位,相关内容可以不填。
6、“核准面积”一栏,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开发区,填写目录公告的面积;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扩区和调整区位的,填写扩区和调整区位后的面积,同时用括号注明原核准面积。未列入目录的开发区,填写批准机关批准的面积。
7、“管辖总面积”一栏,填写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当前实际管辖的面积,即核准面积、代管面积的总和。采取政区合一模式的开发区,填写行政区面积。
8、“规划建设总面积”一栏,填写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开发区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全部建设用地面积。
9、“建成区用地结构”中的“工业用地面积”一栏,填写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实际建成且已划拨或出让的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之和。“房地产用地面积”一栏,填写住房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面积之和。
10、“核准面积中不符合土规的面积”一栏,填写开发区核准范围内,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中是建设用地,新一轮土规中被调为非建设用地的面积。
11、“规划建设面积中不符合土规的面积”一栏,填写开发区发展规划中是建设用地,但在市、县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不是建设用地的面积。
12、“未依法征收或转用使用的集体土地面积”一栏,填写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而使用的集体土地(含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面积,即“以租代征”的土地面积。
13、“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一栏,需填写:一是开发区是否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如超过,需填写超出面积;二是是否纳入开发区所在县(区、市)城市、镇规划统一管理。
1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一栏,需填写:一是开发区是否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如超过,需填写超出面积;二是是否纳入开发区所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统一管理。
15、“管理机构类型”一栏,填写政府派出机构、政区合一、政府部门或公司制。
16、“主体功能区划实施情况”一栏,按代码填写所在主体功能区划情况:优化开发区域填1;重点开发区域填2;农产品主产区填3;生态功能区域填4;禁止开发区域填5。
17、“主导产业”一栏,填写行业领域不超过四个。
18、“经济发展指标情况”细分为两行,须分别填写开发区核准面积内的经济指标、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经济指标。
19、“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一栏,填写开发区2011年工业总产值占所在县(区、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
20、“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一栏,填写开发区内工业企业总投资除以已建成投产的工业用地面积。
21、“税收收入”一栏,填写开发区国税和地税总和,不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他税收。
22、表中面积单位采用公顷,经济单位采用万元。(信息来源:中国房地产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