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邓州市房地产业协会
第二条 邓州市房地产业协会是由邓州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中介、物业管理等企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依照法律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邓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定,研究探讨我市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政策方向;及时向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引导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加快住宅产业化进程,引导开发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为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促进城市文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邓州市房管局和邓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参加本协会的单位其隶属关系和性质不变。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场所在原房管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五)发展与国内外有关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六)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一些涉及会员单位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时和有关部门协调,帮助解决;
(七)履行和行使本协会的职责,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内业绩突出;
(四)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合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
(五)金融、工商及与房地产开发相关单位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批准也可接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长办理入会手续,协会正式行文履行批复公布,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
(二)关心协会工作,接受本协会业务指导,为本会提供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反映工作新的动态;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准和建议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培训、考察等项活动有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和资源;
(五)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调整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