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承办科室
邓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三、承办地点
邓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服务承诺时限
20日
六、办理程序
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受理→市民政局审查→窗口告知
七、业务咨询
邓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科 0377-62164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