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2014〕46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邓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4〕56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141号令)精神,现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60元调整到11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工资细化到日、小时:
全日制
日标准
51元
小时标准
6.4元
非全日制
小时标准
10.5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根据相关规定,最低工资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以下各项收入: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劳动者进一步了解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维权意识。
六、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同时合理调整劳动定额标准,使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要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体现效率与公平,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不得利用最低工资标准来降低职工收入。
七、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案件,对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对用人单位处于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014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