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来源:陶营时间: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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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561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乡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白牛镇、穰东镇、赵集镇、罗庄镇、十林镇、张村镇、文渠镇、九龙镇、高集镇、彭桥镇、林扒镇、孟楼镇、都司镇、构林镇、刘集镇、桑庄镇、腰店镇、汲滩镇、裴营乡、张楼乡人民政府: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59号令和《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邓政〔201449号),加强对重点乡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防空重点管理范围

根据国发〔20084号、豫政〔2008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59号令等文件规定: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重点。据此,我市所有建制镇及裴营乡、张楼乡都应纳入重要目标防护重点管理单位,开展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二、工作任务

各重点乡镇在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政府第159号令和邓政〔201449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要重点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即:街区规划区和社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于地面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因地质条件等原因限制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三、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和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和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建设项目。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建设项目。

四、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根据河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每平方米15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纳面积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收费标准执行。

五、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条件

符合第三款规定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经人防办审核批准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予以免收;

(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

(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四)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严格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可用于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国防工程。因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59号令和邓政〔201449号文件规定,从严督促、监督新建民用建筑建设人防工程或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即:街区规划区和社区的民用建筑项目,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以保证人防工程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缴尽缴,保证国家人防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20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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