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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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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 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三)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标准的(四)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六)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七)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八)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九)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物价检查所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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