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7 | 对违反规定拒绝提供成本监审资料或提供虚假成本监审资料的处罚 |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物价检查所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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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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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 | 4、告知责任: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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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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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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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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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77-60862285 投诉机构:邓州市物价办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7027888 | ||||||||
| 受理地点:邓州市物价办院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