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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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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8届第92号)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行政处罚程序中一个环节,不能独立行使   邓州市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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