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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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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 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2、《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计价检[2002]1384号 )第二条 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在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一)不停止价格违法行为的;(二)未恢复到法律、法规等规定状态的;(三)其他拒不改正的。 属于行政处罚程序中一个环节,不能独立行使   邓州市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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