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6 | 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 |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第八条 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 委托 | 提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及相关资料 | 价格认证中心 | 一般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时间内做出 | 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 |
| 受理 | 审核委托书事项及相关资料,决定是否受理 | |||||||
| 成立价格鉴定作业小组 | 受理后组成价格鉴定作业人员 | |||||||
| 价格鉴定调查 | 进行市场采价调查 | |||||||
| 测算 | 整理分析勘验及调查资料,进行测算并形成书面测算说明 | |||||||
| 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 撰写书面结论书并经负责人签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