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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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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实施依据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文广新局 5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文广新局 5日  
审查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文广新局 4日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文广新局 3日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文广新局 3日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文广新局 3日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文广新局 7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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