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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邓农肥 罚〔2015〕 10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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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经营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肥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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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 |
刘 秀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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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陕西裕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澳耐特”牌复合肥料存在以下问题,产品含量与有效成分标注:(氮20磷10钾15)总含量≥45%,检验结果(氮21.1磷10.7钾6.0)总含量37.8%,检验报告〔(2015)宛土肥监字343号〕;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本机关于2015年8月28日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存在的违规行为是,销售的陕西裕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澳耐特”牌复合肥料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货物共计30袋,已销售19袋,售价110元/袋,违法所得共计209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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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款“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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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邓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缴 纳罚(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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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 日期 |
邓州市农业局于2015年9月6日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邓农肥罚〔2015〕101 号
来源:农业局时间: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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