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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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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粮食收购许可证:4年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5 自收到办证申请,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15日内完成 不收费
审查 审查责任:组织有关科室实地核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科 15 不收费
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20 不收费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法定告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10 不收费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加强粮食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每年进行年度审核。 行政审批服务科    
服务电话:0377-62960062             投诉机构:邓州市粮食局                         投诉电话:0377-62960062      
受理地点:邓州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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