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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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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检查  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政策法规科     不收费
处置 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政策法规科     不收费
公开 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政策法规科     不收费
年检类 参照行政许可的环节 政策法规科      
           
服务电话:0377-62960062             投诉机构:邓州市粮食局                         投诉电话:0377-62960062      
受理地点:邓州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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