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其它站点 > 行政权力清单公开专栏 > 权责清单 > 粮食局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1-18
分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立案 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收到举报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监督检查科、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监督检查科、      
审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监督检查科、      
告知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监督检查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监督检查科、      
送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监督检查科、      
执行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检查科、      
服务电话:0377-62960062             投诉机构:邓州市粮食局                         投诉电话:0377-62960062      
受理地点:邓州市粮食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