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 | 办理 | 责任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依据 | 环节 | 事项 | ||||||
| 2 | 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木材检查站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 ||
| 调查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 木材检查站 | ||||||
| 审查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 木材检查站 | ||||||
| 告知 |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木材检查站 | ||||||
| 决定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木材检查站 | ||||||
| 送达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木材检查站 | ||||||
| 执行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木材检查站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77-62125448 投诉机构:邓州市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6066366 | ||||||||
| 受理地点:邓州市林业局唐庄木材检查站 | ||||||||
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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