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其它站点 > 行政权力清单公开专栏 > 权责清单 > 林业局
违反野生动物保障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1-18
分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4 违反野生动物保障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森林公安局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较轻微: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含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成分的产品的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轻微: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森林公安局    
审查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森林公安局    
告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森林公安局    
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森林公安局    
送达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森林公安局    
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森林公安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0586110     投诉机构:邓州市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6066366 
受理地点:邓州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