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 | 办理 | 责任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依据 | 环节 | 事项 | ||||||
| 5 | 盗伐林木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森林公安局 |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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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 审查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 森林公安局 | ||||||
| 告知 |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森林公安局 | ||||||
| 决定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森林公安局 |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森林公安局 |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77-60586110 投诉机构:邓州市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6066366 | ||||||||
| 受理地点:邓州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 ||||||||
盗伐林木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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