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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许可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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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 实施对象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2 木材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企业 、公民个人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3日 林产品销售收入10%,《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综〔2010〕62号)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行政审批服务科
服务电话:0377-66058306  62283093   投诉机构:邓州市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2125448
受理地点:邓州市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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