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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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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 实施对象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3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企业 、公民个人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科 20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林政稽查
服务电话:0377-66050932   投诉机构:邓州市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2125448
受理地点:邓州市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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