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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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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2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民宗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民宗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民宗局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民宗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宗教事务条例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民宗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当事 民宗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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