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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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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3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民宗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民宗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民宗局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民宗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宗教事务条例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民宗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当事 民宗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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