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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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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4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民宗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民宗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民宗局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民宗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宗教事务条例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民宗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当事 民宗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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