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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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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实施对象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1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待开放宗教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5年)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民宗局 30 30  
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 民宗局 30 30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民宗局 30 30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民宗局 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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