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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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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间 法定时间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检查 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市地震办     不收费
处置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市地震办    
公开 公开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对处置结果进行公开 市地震办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市地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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