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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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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通知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立案 1.立案责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无效的,决定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审理 3.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代拟稿进行复核、审理,报请审计厅负责人批准。 法制科 3日  
决定 4.决定责任: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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