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 90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逾期不改正的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三)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立案 | 1.立案责任:邓州市畜牧局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邓州市 畜牧局 |
无 | 无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邓州市畜牧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邓州市畜牧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七日内,邓州市畜牧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其他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 服务电话:62287392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2 服务地点:邓州市畜牧局 |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逾期不改正的的处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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