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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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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受理 根据《教师法》第十三条,依法受理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人事科 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时间   收费情况及依据初中、小学、幼儿园资格认定考试费每人200元,预发改收费(1007)1582号
审查 依据教师法所定标准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 依据省辖市出具的考试合格证明,依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  
服务电话:0377-62168623     投诉机构:教体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168682
受理地点:邓州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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