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5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社会福利和慈善科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社会福利和慈善科 | 2日 | 2日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社会福利和慈善科 | 2日 | 2日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社会福利和慈善科 | 1日 | 1日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社会福利和慈善科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77-6216461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2164679 | ||||||||
| 受理地点:邓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收养登记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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