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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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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社会福利和慈善科 1日 1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福利和慈善科 2日 2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社会福利和慈善科 2日 2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社会福利和慈善科 1日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社会福利和慈善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6461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2164679
受理地点:邓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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