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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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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 结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科 1日 1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科 2日 2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社会事务科 2日 2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社会事务科 1日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社会事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6461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2164679
受理地点:邓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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