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其它站点 > 行政权力清单公开专栏 > 权责清单 > 民政局
离婚登记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4-07
分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7 离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2、《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科 1日 1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事务科 2日 2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社会事务科 2日 2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社会事务科 1日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社会事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6461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2164679
受理地点:邓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