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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生育证审批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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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1

生育证审批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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