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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违法生育三孩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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