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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来源:市政府信息中心时间: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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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农牧民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受理责任: 规划局窗口办 机构接收行政许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 规划管理科 机构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 规划监察大队 机构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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